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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待遇
【解答】您好!3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两种统借统还的类型:
(一)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作为统借方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集团下一家子公司有借款需求通过集团向银行借款,再通过集团向银行还款,这种可不可以算作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税待遇?
这种情况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就可以按统借统还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建议】统借统还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统借方只有一个,因此必须是统借方直接与借款方签署合同。
2、资金来源,是来自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发债募集。
3、明确支付利息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不得加息,是一个必备的条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
企业对外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是现金捐赠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是捐赠实物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存货(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普通发票显然不能抵扣,如果取得专票,只要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是可以抵扣的。
取得职工教育经费相关发票也是同样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