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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向集团公司借款,利率4.75%,期限2年,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但是集团公司对利息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取得政府奖励优秀企业30万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以上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存货跌价准备,并非实际发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利息扣除,需要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实际支付。
3、未超过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4、依法取得发票。
三、“取得政府奖励优秀企业30万计入其他收益”,这是一项收益,而非支出,谈不上是否“税前扣除”一说。
至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须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