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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发票7月已开税率3%,9月发现税率错误,重开1%税率,7月发票需要作废。对方会计说7月已入账,不能贴9月的发票?我该怎样处理这张发票?有相关文件资料依据吗?
跨月通常应当红冲处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发票来讲,若需要红冲且对方不愿退回原发票,则可要求对方提供有效证明(逻辑上讲,这个证明需要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流程审核;否则,您这边相当于冲掉原发票,没有销售,而购方继续作为成本,显然不合理)。
对于专用发票来讲,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情况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还是需要具体看您所说的技术支持的实际内容是什么,比如说就是针对某个事项提供是咨询服务的,就开鉴证咨询服务税目发票,如果是针对某个项目帮助对方研发或者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的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发票。
首先确定一下赔偿的性质,如果双方商议是对采购的商品给与折扣的方式给与补偿,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商议是针对使用对方货物给您造成损失的赔偿,你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不能开具发票,因为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你没有给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
你是销售方?您说的对方承担贴现息费用,属于价外收入,您需要按主要销售的商品税目开具贴现利息的发票,税率和主要商品也是一样的。会计核算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你的财务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