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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返还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怎么做?
您好,企业所得税,返还30万元购房款,确认收入时,同时应计提相应的30万元费用,但这30万元由于未发生,因此,在当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可能当期开发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没有收入,从而形成亏损,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该亏损一般不会得到弥补,这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多交”,对企业不利。
增值税:由于发票上没有注明30万元折扣金额,因此,返还的30万元并不能冲减销售额,从而导致增值税“多交”。
不知道当初这样规划的目的是什么?不如一开始直接按70万元签订合同、销售房屋。
如果您核算时是按多个项目分开核算的,一个项目完工了可以单独结转固定资产的。但如果是好几个项目同时在一个科目下核算,那么您需要用合理方式把完工项目的成本进行准确归集才能单独结转固定资产。
具体支付什么款项呢?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应该各自负担各自的成本费用,如果代为垫付,需要双方挂账处理。
但地方可能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北京税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税前扣除问题,其中提到: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先进人员奖金,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不是说“借款”吗,怎么又说“记在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