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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间委托研发,涉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的明细材料,账务处理等
您好,1、A公司无法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19号文规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虽然不是A直接委托,因研发费用最终是A企业抵扣,如果B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是直接为A企业受托项目服务的,在A企业可以抵扣的前提下,应该遵照此条规定。但该条规定中并不存在“孰低”原则,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以报代备”方式,也就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如果已经取得 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外部机构的,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A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和发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B企业作为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服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