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关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您好,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企业如果是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按照上述公式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由于已经预缴,所以实际是零申报
2、如果不是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按上述公式缴纳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