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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
您好,买卖金融商品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套期业务,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商业保理按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持有环节收到的国债利息免企业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的,免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如果合同约定有保本收益的,按贷款服务,否则按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