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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购物卡送给客户,在偶然所得怎么申报 不知道客户信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前提:无法获得……”。
先打个比方,张三去公司上班,老板说“上班可以,前提是不支付工资”,那张三还去吗?
这儿也是一样,上述前提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如上所述,“公司购买购物卡送给客户”,有法定扣缴个税义务。至于所说“不知道对方信息”怎么办?非常简单,“对方提供与扣缴及申报个税相关必要信息”乃是您公司向其赠送购物卡的“前提”。关键在于您要正确定位:定位于如何履行税法,将其作为前提、义务;而不是自己先预设一个前提,一个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税收义务的前提。
当然,您如果说,赠送之人与报税之人不是一人,那这只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已;由赠送之人在赠送之时(之前)获取此信息,并向报税之人提供此信息。还有人说,公司负担还不行吗?愿意出这个钱,当然是公司自己的权力。但是,纳税人还是受赠之个人;公司只是把赠送之物品及款项增加了而已。而且要对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计算。比如赠送10000元,税后所得;则个人所得税不是2000元,而是2500元,即10000(这是那个80%部分)/(1-20%)×20%=2500元。相当于送了12500元,扣税2500元。如果税前(含个税)赠送10000元,那个税才是2000元。总之,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乃是类似于“价内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