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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溢价的处理问题
您好,问题一,目的可能是想实现平价转让,规避个人所得税,但可能会有问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是60万元,税务机关会认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转让收入,按90万元转让价格核定,此时,需要B补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由C直接给A公司,由于伴随30万元投入,并没有相应实收资本投入,所以,很难把30万元认定为投资溢价,而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C无偿给A30万元,相当于捐赠,如果这样认定,A取得30万元,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叙述的不太清楚,请详细叙述以方便回复。
以上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涉及内容多,不一一例举)
这个事情,没有特别好处或者坏处,各为合法选项,可以自行决定。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如实申报纳税。比如赚了1000万,无论注销还是转让,都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要说1000万不要了,或者白送给受让人了,这也没有人相信的)。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价值应该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不得高估或低估。
一、当您公司卖给对方母公司时,若价格您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而非当初就已约定,则并非关联交易。所谓“关联交易”,就是内部商量;如果您可以不和他商量,或者对方无法单方决定价格,那就不是关联交易,或者说,即使算是关联交易,也是符合市场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
二、“改变开票品名或者规格型号”反而涉嫌虚开发票,实不可取。
三、如您所述,如实处理即可。完全真实,即为合理;画蛇添足,反为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