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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准备以股权投资方式成立子公司乙公司,投资建设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前期产生了接待费,咨询费等,费用合同与甲公司签订。成立乙公司的计划不一定实现,请问甲公司在支付前期费用后计入什么科目?
您混淆了会计主体概念。既然“甲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成立乙公司”,比如甲公司出资1000万。(您不要假定甲公司没有出钱,那乙公司就没法建了。)
甲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0万
剩下的事就是乙公司的了,甲公司不需要从具体业务上干涉。(即使甲公司派人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此人就是乙公司的人了;这就是乙公司的人办理乙公司业务,而不是甲公司办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