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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有关折旧费用,如果研发人员的电脑未通过固定资产核算,直接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进费用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其实,上述电脑(估计单位不会超过500万吧)原本可以依照税法一次扣除进而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但是,上述电脑原本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而您却“直接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如果严格来讲,反而带来异议了。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