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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今年装修工程已经结束还未审价,临近年末想计入今年的成本,应该怎么做?我公司是甲方,已支出的费用目前计入在建工程,年内审价不能完成,能转入成本吗?怎么做
您好,因为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是您司已经实际支出的金额,所以审价一般不会低于这个数额,您可以先根据在建工程余额结转成本。这样处理更符合财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有可能会发生税局不认,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明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取得相关发票应该可以所得税前抵扣的,也就是不用纳税调整,只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调整账上确认金额。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省市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汇算清缴前可报销上年度的发票;每年1月底前可报销上年度 12 月份的发票;或者只要跨年就不能报,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等第二年发票到了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和应交税费等。所以,就所得税事项,建议您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下。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