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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教您个问题,我们单位利用闲置资金从证券市场上购买的国债逆回购产品,收到利息进了投资收益,用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您好,国债逆回购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入申报表“未开票收入”栏。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一个问题,一般而言,出纳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账簿由会计登记。
第二个问题,没有“价外费用”这种商品。比如说,合同约定叉车100万、运费5万;那发票就是“销售叉车105万”。
你说的是正确的,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应该按支付的是哪个岗位的劳务费来进行分别核算的,所以确实应该根据用途计入不同会计科目,而且增值税上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都可以抵扣,和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无关。
咱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由此,我们可知:
融资性售后回购,事实上销售并未实现,只是以资产为抵押而获取贷款。如上所述,“五年后以5万全部回收”,其中融资成份甚少,倒似是包含了回收条款的销售行为。那么,分别销售、回收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是正确的。至于合同,一并或者分开签订,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