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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用于企业,还款是从企业账户还款,这样可以税前递减吗?
按照标准法律概念,企业法人即企业本身。您说“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我猜您与许多人一样,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了吧?这种称呼是错误的。
事实上,这里有两道环节。
一、银行借钱给法定代表人。这个环节与企业无关。
二、法定代表人借钱给企业。企业向法定代表人支付利息。如果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企业开具发票,且其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且其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要求,则企业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