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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您的上述操作根本就无法成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所谓“退股”,本身就不存在;其实乃是“股权转让”。
二、那么,股权转让对象是谁呢?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件衣服。对应股权转让来讲,您就是股权受让方,商场就是股权转让方,衣服就是股权。商场和您交易,商场当然不能和自己的衣服交易。这儿也是一样,原自然人股东,是和新的股东交易;公司及其股权,只是交易商品而已。
三、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公司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而已。关于资金流转,就是股东之间的事,与公司也无关系。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正常来讲,原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他可以通过加价的方式,让新股东本人(绝不是公司)承担;只要新股东愿意多出钱。只是市场交易而已。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没有列出该项目(贷款服务)。因而应当执行附件1的一般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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