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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部分用做账务处理吗?
我们对比一下可知。比如销售收款(含税)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若无优惠,则依照上述公式
销售额(增值税范畴,“销售额”不是就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需要另加“不含税”三字;若含税,才需要加“含税”二字)=1000÷(1+3%)=970.87元
增值税额=970.87×3%=29.13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3
二、依照去年疫情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也就是说,其实公式一样,就是3%改成1%而已。
销售额=1000÷(1+1%)=990.10元
增值税额=990.10×1%=9.9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90
也就是说,优惠政策只是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两个科目金额分配不同,不涉及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