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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购买次月入账,后续如何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一般来讲,车辆购置税缴纳与车辆确认固定资产,应当可以同步。即使因为恰在月底,确实未能同步,也可通过追溯调整处理,将后期补入固定资产金额(车辆购置税)调整原入固定资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因此,个人认为,只要确实乃是“2020年11月、12月”购入,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扣除;其中当然也包括相关税费(车辆购置税理应属于“相关税费”之一)。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