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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问题
您好,这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实际中许多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商结算时都采用这种形式。因房产销售期限较长,一些建筑商都选择不过户,而是与房地产企业约定好哪些房子属于建筑企业的,房地产不能再销售了。然后自己销售,通过相对房地产企业销价稍优惠的价格转让(抵债价一般比房地产售价优惠),自己收取房款后与购房者一起到房地产企业办理抵债手续和购房者买房的相关手续。收取的房款直接作为收回工程款处理。如果办理过户,买的时候要交契税,将来转让时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代价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必须过户,个人稍划算些,因为个人转让2年及以上的住房可以免增值税,但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还是要交的。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