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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待转销项税→这个科目是核算缴税还是不缴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定义,“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分期收款销售大宗机器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会计处理上,货物一经发出,即可一次确认收入,但发票并未随货物一并全额开具,而是随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次开具或者最后一次开具,这时候就用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了。(注:上述情形,可能只是理论;因为货物一经发出,通常可能会全额开具发票,这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之全额前提,也就不需要“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