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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贴息费用问题。
对方承担贴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合同主货物(服务)税目税率开具发票。
我认为不能这样理解,现金和承兑汇票具有等价性,如果欠款960万,而偿还1000的汇票,对于子公司来讲实际是多偿还了款项,对于母公司是都收到了款项,但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一定要承担贴现利息,应该是子公司向银行贴现,这时才算真正承担了贴现费用也能取得合规票据。如果是母公司贴现,贴现的票据也是开给母公司的,不能由子公司承担,更不能由母公司开具资金占用费的发票。
财务核算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不管是否取得发票,如果确实进行了采购,都应该计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果债权原额转让,并不涉及税收问题。
子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母公司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