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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是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皆可作为报销入账凭证。若其符合税法其他税前扣除规定条件(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打个比方,公司未实际发生,拿了外部人员行程单来,当然不行),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是否可以报销,公司自行决定。
若公司决定给予报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