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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未分配利润”不够抵减当年亏损时,是否用年初的“法定盈余公积”抵减当年亏损
《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各种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
盈余公积用作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是盈余公积的相关规定,可见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和以后年度利润自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同的是,如果需要用提取得盈余公积进行亏损弥补,需要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所以企业以前年度形成亏损,一般情况下是用未来的盈利进行弥补,因为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亏损弥补期限是5年,也就是说未来5个年度如果盈利,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差额纳税,如果你直接用盈余公积先弥补了亏损,未来的盈利就需要全额计税,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只有未来没有足够的盈利,或亏损巨大,未来5年利润都没有全部弥补时,用盈余公积去弥补更有意义。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22年采购了固定资产,但没入账,现在取得发票,可以补记固定资产,也可以补提22,23年折旧,但所得税上需要追补至22,23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