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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想问:2020年,A原计划在中国工作一年,但由于疫情,他只在中国境内工作一个月,但仍旧是按一年支付的工资?如果确实如此,则该纳税人应当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他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虽然他只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月,但支付一年的工资,应全部归属于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一个月期间的所得,不存在按天数划分的问题,只要同时在境内外工作的,才涉及工作时间的划分。所以,支付时,应当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您好,该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的所得,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贵司支付时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