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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应当调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并依法补税及缴纳滞纳金(或者还有罚款)。另注:您公司以“不开发票、不计收入”方式少缴税款,涉嫌偷税,不受税款追征期限限制(即无限制追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除非原本一般纳税人时,依照税法就适用3%征收率。
一、发票原本应当业务发生即开。
二、现在开具,乃是纠错,不是原本可以。既然纠错,当然依照原本适用税率来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明确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