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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汇但展会活动在国内举行的税费问题
您好,如果是会展费用,由于会展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内,支付给举办方国外公司的费用,应当代扣增值税,如该国外公司在境内劳务时间超过183天,应当构成居民纳税人,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指定贵司扣缴该国外公司营业利润的企业所得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指定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明确了具体事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该款项还是应当支付给境内提供服务的公司最妥当。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