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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显然,您公司不是“消费者个人”,则第(一)项无用。
若您公司“不索取”,则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若您公司“索取”,而对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其理应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您公司“索取”,而对方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又区分两种情形:
1、若属于买方市场,购买方比较“强势”(不听我的,我就买别人的),则其可以放弃免税,为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一旦放弃,则36个月内所有这类业务都不能享受免税了。所以除非您公司是他的绝对大客户,份额占比极高,所以通常对方不会为您公司放弃免税。)
2、若对方不放弃免税,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