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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现在有一部分需要进料加工的材料需要委托国内另一家企业加工,然后收回。请问这样的操作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能否正常退税?感谢
您好,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外发加工的海关审批条件是:经营企业已办理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并在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外发加工业务,且承揽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加工生产能力;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向海关申请时提供一下资料: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企业《登记手册》; 3、承揽企业提供的关于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4、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5、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7、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第九条(二)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二)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所以可以依据加工费发票办理退税。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操作指引: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3010),核实企业出口的样品是否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若为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则适用免税政策。
您好,若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口贸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但是,所得税报表是需要体现收入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