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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现在有一部分需要进料加工的材料需要委托国内另一家企业加工,然后收回。请问这样的操作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能否正常退税?感谢
您好,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外发加工的海关审批条件是:经营企业已办理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并在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申请外发加工业务,且承揽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加工生产能力;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向海关申请时提供一下资料: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经营企业《登记手册》; 3、承揽企业提供的关于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4、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5、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7、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第九条(二)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第三条(二)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所以可以依据加工费发票办理退税。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如果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消费税的免征政策。
如果您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由外贸企业出口,通常情况下,消费税的退免政策由外贸企业享受(即外贸企业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即您公司)在销售环节仍需缴纳消费税。
您好,
首先看下,货物是否实际进入美国关境
若设备直接从中国大陆运往台湾,且物流路径不经过美国港口或保税区,则无需向美国海关申报(因未进入美国管辖范围)
若设备需先经美国母公司接收再转运至台湾(例如在美国港口卸货、换柜或短暂仓储),则必须完成 美国进口清关流程,并缴纳关税
以上为常规情况。由于目前特朗普政府政策高度不稳定,以及缺乏落地程序。建议向美国会计师咨询,相关的美国关税风险
您好,
请看下 财税[2012]39号 文附件四,视同资产的具体规定。看您的描述,大概率是能够符合的。相关条文如下: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