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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举行市场宣传会议,给开会嘉宾(行业专家)每人几百元的汽油补贴,无法获取发票,这部分没有发票的支出,我应该如何处理?
一、关于这个问题,不必反复强调“汽油补贴”这个术语,本质上就是“给钱”。
二、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用户体验上不太合适”。至于“无法获取参会人员身份证信息”,我另举一例即可:您向客户付款,原本也不知其银行账号,则客户提供即可;提供账号乃是付款必要前提。此处也是一样,支付上述款项,定位于以“获取参会人员身份证信息”为前提之一,则此问题自可解决。(关键是定位:您自己先定位于可以“无法索取”,自然“无法索取”了。取得相关信息,依法扣缴个税;这可是法定义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自可自行决定;但税额须依税法计算,纳税人身份须依税法确定。
三、向个人支付,若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而以内部凭证加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入账,并辅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若超过500元,则需要提供发票,辅证同上。此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作为会议费比较好。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