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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想咨询一下 我们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一个股东退出把出资额35万元转给了原来的两位股东各15万 转给新股东5万 只写了转让的协议 没有实际收付款 这样的情况需要交什么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这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至于转让金额,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想,投了35万块钱,白白送给别人,这谁也不信啊。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