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好,公司出租房产,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每期租金金及支付时间。因对方资金紧张,又签订补充协议,允许对方将第一年的租金延后一年支付。 请问:第一年租赁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当期还是实际收到款时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我理解如果在第一年租金支付前已经修改了合同,将第一年的租金支付日期延后,那么应该按修改后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已经到了合同约定时间,这时没有进行补充协议,那么就应该按合同约定时间纳税,即使后期签订延后的补充协议,也只是款项的延后支付,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