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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投资分回股息所得200万,投资方是境内居民企业,本年无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0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居民企业从境外投资分回股息所得200万为税收所得,应换算为税前所得,如果不超过300万元,且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其他条件,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就可以得知,境外所得是单独处理的,并未参与境内税收优惠的计算过程。
首先,需要明确,境外分回的股息所得为200万,并不代表境内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分回的股息所得为税收所得,需要换算为税前所得,比如为240万。由于境内经营部分无收入,那么包含股息所得的利润总额为240万元。
其次,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减免税-弥补亏损-抵扣额。再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抵免。
最后,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可见,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境外所得部分是采取先剔除,再调整,最后补税的方法进行处理的,并未参与到减免税的计算过程。
这个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属于招待费性质,应该计入招待费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和您的主要增值税纳税业务适用相同的税目和税率。
费用91万,不是执行的情况下才确认增值税的,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也即是之前应该已经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起诉只是在收回欠款,而纳税义务之前已经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