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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 报表 列示
您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据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应根据明细账户分别填列,不能以总账余额直接填列。同时,"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因此“应交税费”明细账户借方余额不能放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而应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因此,应当填列应交税费 15万,其他流动资产51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