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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当然作为损失处理;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无论何时,会计上都是损失,当然减少未分配利润;同时,无论何时,企业所得税都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