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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当然作为损失处理;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无论何时,会计上都是损失,当然减少未分配利润;同时,无论何时,企业所得税都不能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收了您的钱,为您提供什么服务呢?在哪儿、以何方式提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如上所述,既然“不符合高新”,则不符合上述政策适用条件;而若已适用,理当补税。
一、无偿得到时
借:在建工程
贷:营业外收入
按照公允原则入账。
二、装修
借:在建工程 5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500万
三、完工结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金额即以上二者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