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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份嵌入式软件的销售合同,软件的价格包含了设备,我们这个退税的时候有风险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应该怎么计算?签合同时设备和软件应该分开签呢还是合在一起签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21 11:06
您好,最好在合同中和发票中分别列示软件与设备的价款,否则只能按规定进行核定设备销售额,可能造成少退税款的后果。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如果小额零星业务,销售方方为个人的,单次采购不超过500元,你可以取得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蔬菜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开免税发票。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可以按6%开专票,如果选择差额计税办法只能开5%的发票,如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开5%专票(税额是差额部分对应的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关于具体开票项目,您可选按照上述标准确认是否属于免税项目,然后据实比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或者添加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