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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劳务工直接发放奖励操作合理性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奖金,如果符合贵公司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该奖金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如果由劳务公司支付,则应计入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是的,如果直接支付,计入工资薪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