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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麻烦问一下被辞退人员的补偿金是否纳入职工薪酬总额于发生的当期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没有“职工薪酬”这个概念(这是会计术语)。
二、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辞退补偿,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四、关于附件资料,参考工资发放,相关发放依据(表格)、计算单之类,银行单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电子化当然没问题),相关协议等等,就差不多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但是不属于个税免税的情形,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不可以。
如上所述,“与最终控制方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则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即: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即属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加计抵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