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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担保
您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所以无论是第一个问题还是第二个问题,由于E与A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因E无法履约或代E支付保证金,A公司向D公司支付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如果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
因为A和E是关联企业,A可以通过E间接与D进行变相拆借。这是《暂行办法》中新增加的,除了不得直接吸收存款和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拆借外,还不得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资金拆借。
《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监管思路,采用的是清单列举的方式,把可以做的业务,不得做的业务都列举出来,《暂行办法》取消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业务,并且删除了《商务部管理办法》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兜底性的规定,意味着除了明确列举出的五项业务外,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从事其他业务。包括之前融资租赁公司为项目公司开展租赁和融资交易提供担保业务,在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之前,最好直接请示一下当地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再做。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
如果法人也是企业职工的话,需要缴纳社保,不缴纳社保违反了社保法的规定了。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