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融资租赁企业担保
您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所以无论是第一个问题还是第二个问题,由于E与A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因E无法履约或代E支付保证金,A公司向D公司支付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如果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
因为A和E是关联企业,A可以通过E间接与D进行变相拆借。这是《暂行办法》中新增加的,除了不得直接吸收存款和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拆借外,还不得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资金拆借。
《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的监管思路,采用的是清单列举的方式,把可以做的业务,不得做的业务都列举出来,《暂行办法》取消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业务,并且删除了《商务部管理办法》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兜底性的规定,意味着除了明确列举出的五项业务外,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从事其他业务。包括之前融资租赁公司为项目公司开展租赁和融资交易提供担保业务,在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之前,最好直接请示一下当地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再做。
如上所述,我认为可行,符合税法规定,其处理也与事实相符。
既然“我司和供应商有抵扣协议,与客户也有抵扣协议”,则“供应商开红字发票给我司,我司开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给客户”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二、职工福利需要整体计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就是说,非本公司员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
二、除此之外,若取得本公司抬头发票,确实属于本公司费用,可以依法抵扣、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