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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问题
财税(2016) 36号文在规定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是混合销售的基本规定,这里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包含货物与服务,说的是货物和服务是无法拆分的,所以附属的关系。这时按混合销售处理。比如如果你销售合同中明确价款**元,要送货到购买方仓库,那么这就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有货物还有运输服务,而且没有分开签订和核算,就需要按货物纳税。但这两个行为如果分开约定分开核算,比如合同说价款是**元,另外约定运输费用多少钱,就属于公司提供了两项销售业务,这样就可以分开核算和纳税。
2018年42号公告只是一个特殊规定,原本属于混合销售情况,如果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别纳税,但强调的是一个是货物的机器设备,一个是安装服务,只有这么窄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属于不可分割的两个销售,因为不安装到位调试好,没有达到设备使用的状态,就没有实现销售,所以42号公告给了这个特殊政策,原本就是无法分割的现在允许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按兼营分别纳税,而且最主要是强调安装部分可以按甲供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