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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参考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每日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4月26日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也有税务机关另有观点。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是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可能有些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