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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试用”,是否与客户购买数量挂钩?“试用产品”是否交回,何时交回?
既然如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属于预收租金,在收到租金时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上预收租金,有俩种选择,一是在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一是按权责发生制,在租金对应的期间结转收入。
如果不是委托加工业务,属于您说的先卖材料给对方,然后对方加工后再销售您公司,那么就是俩个独立的业务,您出售材料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材料成本。不是冲减原材料,而是需要确认收入。
劳务外包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印花税属于列举方式的合同才需要纳税,不是列举范围内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列举合同没有劳务外包合同这个类型,需要再结合您事情合同容判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