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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捐赠账务和税务处理相关问题。 请问食品捐赠给非赢利组织,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在税务上,是否应该视同销售? 如果视同销售,计税金额是以零售价还是成本价?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还需要缴纳租赁所得个税,(1000-800)*20%=40。
按经营租赁税目开具发票。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既然合同已经分开,则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计税即可。当然,这两个项目印花税税率一样,也没有太大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