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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现金购买材料没有收到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