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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个比方,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钢材,合同约定100万元(假设只是约定100万元钱,没说是否含税)。那么,到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这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开具100万元发票,这是甲公司的义务。甲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即可,当然不能另外再向乙公司收钱(乙公司肯定也不会给)。
显然,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就是按照100万元结算。至于谁来纳税,依照税法即可。也就是说,100万元这时就是含税金额。
注:甲公司这时不能以开票作为条件,另外向乙公司收钱(这是法定义务)。双方议价之时,甲公司可以考虑税负因素,提高价格(只是提高“价格”);但价格若已经约定完成(即使甲公司自己没有想到),就不能另外找理由加价了(税收只是一个理由,与找其他理由一样)。
事实上,也就是有些公司之间大额交易会有这种所谓“争议”。打个比方:您到商场买件衣服,说好了1000元,想必双方不会谈税的事情;商场也不会另外收税点,肯定只是1000元结算。正规商场,您要发票,他也会给开,不会因此另外收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