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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程序性问题导致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被判无效的话,税务局还能在事后就同一案件在此处罚么?
您好,可以的。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