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供热公司财税处理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也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购进时,即知道不得抵扣,那自然是全额确认原材料,然后按照“原材料——生产成本(热力)——主营业务成本”(大致如此)顺序进行结转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购入时即知道不得抵扣,自然全额计入原材料即可。如果购入时尚未确定不得抵扣,因而全额抵扣;而到生产时知道不得抵扣金额,则转入“生产成本”;同样道理,若销售时才知道不得抵扣金额,则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