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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因政策性搬迁未收到商户租金,就未按合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请问后面打官司收回后,再确认收入补申报房产税,是否需要补交滞纳金?
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之“租金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法文件并未提及、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参考如下答复。
一、宁波市税务局答复(2021-05-31):房产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
1.对2020年预收的2021年的租金,无须计入2020年度申报的房产税。
2.对先用后付的,未收取的2020年租金,需申报计入2020年度的房产税。
二、安徽省税务局答复(2019-09-20):房产税计税依据建议根据合同约定的每个年度的不含税租金收入,而不论该年度租金收入是否收取,以及不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度年度租金,按均摊方式分摊到每个年度,每个季度或者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从宁波市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来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上述业务鉴于目前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