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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会计的角度来讲,收到预收工程款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或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实现。
从税收的角度来讲,需要考虑是否产生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照36号文的规定,可知财税[2017]58号把建筑服务按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删除了。因此,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并不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综上,建议6月份按工程进度合理确认建筑服务收入,但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