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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进项抵扣
如您所述,虽然是“办公楼”,但只是“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哈哈,人家书上说1/4用于集体福利,其他用于管理部门,这是绝对关键的信息啊!
您却没有说,只说“外购的办公楼用于集体福利”。
这儿又有个特殊规定(注意:特殊优于一般)。“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还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来讲,不得抵扣范围仅限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那么,如果不是专用于呢?没说不让抵扣,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