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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有房产抵押,给公司贷款,能否支付股东利息?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文之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借款给公司经营用借款,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股东需要提供利息费用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国税大厅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