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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销售折让开票问题
这个现在税收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个人理解数量,单价等不应该填写,否则就相当于实际销量与票面不符了,本身给的是折扣,所以不是要减少数量的。
这里有一个厦门税务12366的问答,您可以参考一下。
我司开展业务承诺销售量达一定程度时向客户进行销售返利,我司每月按实际销售金额进行开票,年中客户达到返利条件,需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并返利,例如:销售机械10台,金额100万,开具发票10张,现需返利客户5万,需对应开具红字发票,
1.我司需要将这10张发票对应每张开出部分红字发票?还是可以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
2.开具红字时数量如何填写?若数量开-0.5,可我司总销售数量为10,是否会照成销售10台,票面9.5台,票面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我司改如何正确开具这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7-22)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将这10张发票对应开具部分红字发票或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发票。
2.根据业务情况据实开具即可。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